据报导,中国大陆四川成都有人欲以「一带一路」注册公司名称,但不获批准,理由是「容易与国家层面的战略构想相混淆」。
华西都市报今天引述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说,大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第9条规定,没有包括(中共)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重大倡议,可以说存在立法空白。
因此,这起案件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重要的是在相关问题上确立了规则,为以后行政机关面临类似情况时提供了统一的裁量尺度。
2017年6月15日,成都唐姓民众受成都华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向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注册「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送省工商局。
同年6月19日,省工商局向唐姓民众发出不予核准通知,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省工商局认为,「一带一路」不宜用作企业字号。
报导表示,唐姓民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成都中院认为省工商局的决定,在法律上正确,程序也合法,驳回唐姓民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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