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简称“民航局“)例行发布会上,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对《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做了解读。
上述《办法》已于3月21日发布,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于彪介绍,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适用性强。
《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
同时,鉴于载客类、载货类通航飞行活动的运行情况复杂、风险等级不确定,因此该《办法》仅适用于目前应用领域较广的作业类和培训类飞行活动。
二是条件放宽。
《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三是程序简化。
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
四是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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