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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四万以下禁面议 是台湾低薪魔咒的解药吗?

台湾立法院在2018年4月19日初审通过《就业服务法修正条文》,未来月薪低于新台币4万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元)的职缺必须公开薪资范围,不能以“面议”带过,违反规定的雇主将可处新台币6万元至新台币30万元不等的罚款。初审通过后有人叫好,有人看衰,究竟这次的修法对提升台湾的薪资水平有没有帮助?

照理说,不论从资方的立场,或是求职者的立场而言,面议都是一件不符合时间成本的事,求职者花了大把时间准备求职面试,公司也花了时间约求职者面谈,结果双方在最后阶段才对薪水没有共识,对两边都是很耗费成本的事情。但根据人力银行的调查,愿意公开职缺起薪的企业只有16%,且yes123求职网的调查也指出,49.1%企业不支持揭露薪资,可见大部分的企业,都倾向在面试时再与求职者商谈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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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抗议低薪游行(图源:中央社)

会希望薪资面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高阶主管或是专业要求比较高的职缺,企业通常希望在面试时确认求职者的能力及特质后,才去商谈给予的薪资及分红方式,且这类的职缺通常薪资水平较高,这次的修法应该不会影响到公司继续以面议的方式征才,自然也不会去提升或是降低原本的薪资水平。

另一种情况,是属于比较基层岗的工作,薪资水平也通常较低,有些新鲜人刚毕业还没有社会经验,或是对薪资水平没有概念,又急着找工作时,企业就能先以面议的方式巧取,等求职者来面试时再以低于市场的薪资蒙骗求职者上钩。

这次的修法就是为了解决这类基层的工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等”的面议方式,蒙骗缺乏经验的求职者。因为基层岗的工作内容大同小异,对求职者而言同属性职缺的选择很多,逼迫企业提前公开薪资级距,求职者就能以薪资级距做为求职的优先考虑,公司为了吸引人才,自然必须拉高薪资水平到不低于其他企业的程度,才有可能征的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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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对低薪过劳表达不满

以便利商店的正职员工为例,求职者同时看到有A、B两家公司以面议的方式征才,他可能去了A公司面试后就以22K的薪水被说服入职了,还以为这就是便利商店员工的行情价,疏不知B公司可能愿意开到24K。但在4万以下禁止面议时,A、B两家公司必须提前曝光薪资水平,那求职者在工作内容跟环境都相似的情况下,就会先去起薪较高的B公司面试,A公司为了征到人就被迫要调高到跟B公司相同的起薪,间接达到提高薪资的作用。

有人可能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司只要在征才时把薪资级距扩大,譬如在薪资部分写22K~40K,再注明“依相关资历及学位”而定,不就能巧妙的规避禁止面议的规定?前面有提到,这次的修法主要针对的是比较基层岗位的工作,如果基层岗的工作薪水幅度可以落差如此之大,也能看出企业在钻法律漏洞的企图,对公司的形象跟名声都会造成影响。况且求职者跟别家有揭露薪资的企业一比较,也会清楚知道的薪资落点在哪,在面试谈论薪资时不至于没有概念。总体而言,虽然新台币四万以下禁止面议的规定不是解救低薪的“万灵丹”,对于“摆脱低薪”还是能期待会达成部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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