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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任命的台教长 第一招“拔管”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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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近四个月的台大校长遴选案,由台湾教育部于台北时间4月27日决议以“遴委会委员及被推荐人有经济法律上重大利益未回避的适法疑虑”为由,作出不予聘任的决定,当事人管中闵则在书面声明中形容:(这一天)“是台湾高等教育的一个转折点”;让人想起先前外界臆测争议重重的吴茂昆接下教长一职,是为了要协助政府清理管案所燃起的高教战场,是位具政治象征性任命的教长,而一位争议甚多的教长,做下这个政治性决定,立下了“拔管”战功,同时也产生后续问题,反倒无法“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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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挺管中闵的学生在校门旁挂上黄布条,抗议台教育部“卡管”(多维记者 谭英瑛/摄)

客观来看,吴的这一决定是“功在民进党”的,除了他“不计荣辱”为民进党政府割除这颗“卡管之瘤”,但却也坐实了自己就是个政治任命的教育部长,而非以才德服众。

就实际层次来说,不论是台湾教育部在说明中提到“遴委会委员及被推荐人有经济法律上重大利益未回避的适法疑虑,台大亦未善尽幕僚单位应有之责任,进而形成对其它被推荐人的偏颇与不公平竞争”,或是《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案的法律研析意见》结论写管中闵在台大同意之前,即已于“台湾大哥大公司”违法兼职担任独立董事,又未揭露其与遴选委员间之利害关系,指出遴选组织与结果显有失公正;立下校长候选人应在遴选过程要求与其有利益相关遴选委员“利益回避”的先例。

不过吴茂昆“拔管”同时衍生其他问题,如前述候选人若与遴选委员有利益关系,需事先揭露与回避,不过诚如台大学生会在《​台大学生会对教育部驳回管中闵聘任案之声明》所提到教育部未针对“重大利益回避之适用标准法规”作说明般,可想而知,未来在没有明确法规定出遴选委员须回避的要件下,若只凭这次管案所创造出的例子,不见得能避免未来各高校在大学遴选校长过程衍生的问题。

另外若今日教育部因管中闵与富邦金控董事长蔡明兴之间的“重大利益”,决定不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那同样也有利益回避问题的阳明大学校长遴选争议呢?更何况教育部已核聘阳明校长就任,虽说教育部表示会用同一标准检视阳明遴选争议,但若真要同标准的话,在阳明已有校长的情况下,恐怕会点燃比管案更大的“大学自治”风波。

“大学自治”的理想,固然是台湾学术界多年追求的目标,但企图建构高耸入云的“乌托邦”是不切实际的梦想。即使台湾民间常有:台湾只有一所大学,名叫“教育部大学”的讥讽,但事实上在数十年来台湾的公私立大学其财力支持与师资聘任,绝大部分需依赖教育部管理调配,校务才能顺畅运行的情况下,这也是为何《大学法》仍保有教育部对校长聘任同意与否的权力,否则教育部根本无法有管理各大学资源分配、公平行政的立场与法律地位。当然,为了提升台湾学术研究与高等教育学术水平,追求“大学完全自治”的热情,让大学拥有最大的自主权,应无人会加以否定,但高教界、学界人士衮衮诸公为何不及早凝聚共识、集中力量推动教育法规的全面修法?此时应做的是教育政策与法规结构性的“顶层设计”,而非“押宝”于单一身兼浓厚政治人物色彩的“教育明星”,将所有改革希望寄托于一人的虚妄想象。

这次终于决策“卡管”,表面上是吴茂昆最后“拔管”送管中闵一个不予聘任的决定,不过管中闵与其支持者对“大学自治”的毫无上限挪用,更是真正让自己与台大校长之位失之交臂的主因;若过去蒋经国以“三不”:“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来应对中国大陆,那现在管中闵也创造“新三不”:“不释疑、不露面、不澄清”来反击教育部,然后拿“大学自治”当自身种种行为护身符,指控对方提出的疑义为“抹黑”,却无法充分解释网络流传的种种兼职数据何为不实、为抹黑;认为这样可借着教育部“打压”让自己上位,而如今不成,又不面对自身在遴选过程需负起的利益揭露责任。

但另一方面,台教育部在4月27日发出决议“卡管”文件的附件二“法律研析意见”中,列出一段关键文字指“管中闵违法兼职既然已经事证明确,依法自不得再参加遴选”,等于尚未经过正式的法律检审裁判程序就“判决”封死了管中闵重新参与台大校长遴选之路。而这也是与台教育部称“可再次参选台大校长”、“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自相矛盾,更为未来的冲突争议添上新的柴火。坊间已有不少劝进管中闵参选台北市长的呼声,再度成为蓝绿政治斗争动员的新战场。

台大校长遴选“卡管”这场闹剧,逾时近四个月,而随着时间一同流逝的,是民众对蔡政府信任。而众人众人对于管中闵所誓言改革台大、“赢回大学自治”的信心,也在高涨的政治争议与对抗中消磨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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