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月25日播发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21条修改宪法的意见。我非常赞成修改宪法,问题是修改什么内容,如何修改。
(一)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我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我国的现行宪法具有两面性,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我国宪法自从1954年制定以来,60多年里经过多次修改。现行宪法是1982年修改定型的,后来的多次修改,虽然也增添了一些民主性的内容,如“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但具有民主性和专制性的二元特征,却没有实质性的变更。六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权力的运作和对社会的管理,遵循的是宪法的专制性,民主性的内容和条文却遭到漠视,甚至弃之不顾。因此,民间早就有修改宪法、实行宪政的强烈呼求。呼求的方向是加强民主性,削弱以至消除专制性。但“建议”却明显地表现出加强专制性的倾向,同民间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建议”的修宪主张试析
建议的修改方案共有21条,但主要内容有四:一是宪法序言里的指导思想,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三是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删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四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里,增加第七节“国家监察委员会”,下列五条,作为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
这四项修改建议,集中地反映了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加强专制性。把习近平思想写进党章之后又写进宪法,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树立个人的统治权威,进一步渲染已经色彩鲜明的个人崇拜;删去国家主席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则是为长期执政、终身掌权立下宪法根据,并借此扩大国家主席的权限,把国家主席由“虚位元首”转化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元首。把这些修改建议写进宪法,只能增强宪法的专制性。
至于党的领导,宪法序言里有着明明白白的记载,这已经是对宪法的亵渎。现在还要写进宪法条文,岂不是进一步抹黑宪法吗?宪法第二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由哪些人来领导国家政权,应该由人民来确定,任何政党都没有自居国家领导地位的权利。在宪法里写进“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不仅不符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原则,因为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劳动者人人有产,人人当家作主,而不是哪个政党的领导。更何况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假冒伪劣的社会主义,是在假社会主义掩盖下的封建专制主义,要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无异于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基本特征。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建议”在“国家机构”一章里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一节,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受到海内外舆论和国内民间的普遍注意与关切。在宪法修改的其他条文里,监察机关都列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之前,显示出监察委员会在在未来国家体制里的重要地位。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任务等内容,“建议”列出五条,都是必要的。但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大可商榷。这条完全比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来写的法律条文,前一句规定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完全符合于民主性的要求,但后一句却成了专制主义的注脚。所谓“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隐含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政党,是可以干涉审判权、检察权和监察权的行使的。这就意味着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监察权的否定。可见,这个宪法条文里的前后两句是相互矛盾的。宪法里出现这样的悖论是很不妥当的。
(三)民间的修宪主张
民间修宪主张的要旨,在于消除宪法中维护专制主义的内容,举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1)删除长篇序言。过去每修改一次都增加字数的序言,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核心,主旨在于申明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这是同宪法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国家机构如何组成,由哪些人掌握,应该由人民通过选举或其他民主形式来确定。任何一个政党都没有权利自行宣布自己是国家的领导者,甚至写进宪法。在宪法里写进国家政权由特定的政党掌握,就像宪法史上的初期宪法标明“君权神授”一样,是专制主义留在宪法上的胎记。在世界历史上,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有长篇序言,反映了当权者对自己统治合法性的缺乏自信。倒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几部宪法,多数只有几十字的序言,简明扼要地表达了制定宪法的宗旨,值得仿效。
(2)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论断,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所以,连同接下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都应删去。把载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第二条上升为第一条。因为毛泽东在五十年代推动社会主义革命时,中国社会根本不具备社会主义的条件,通过这个革命建立起来的,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封建专制主义复辟。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都是假冒伪劣的社会主义。因此宪法条文里所有关于社会主义的记载,都应删去或修改。
(3)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叙述,包含着严重的理论谬误,应当修改。修改时可参照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所作的表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经济、民有经济、合作经济、外资经济和个体经济组成的市场经济,国家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支持各种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第七条关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叙述,可以删去。
(4)增设监察委员会的条文和宪法原有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条文中,都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处都应改为“不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简短的结语
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无疑将会按照中共中央的“建议”进行修改。这个重大事件,意味着新时代专制主义统治的进一步加强,引领社会进一步专制化,而绝不表示社会的进步。但是,历史车轮的前进是不可抗拒的,社会的二元性和宪法的两面性,都是不可持久的。宪法总有一天会按照民间的修宪主张进行修改,使宪法成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杜绝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大武器,那将意味着中华民族的真正复兴,真正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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