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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才未被判处死刑的真实原因曝光

北京时间5月8日,中国天津一中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宣判,孙政才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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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5日,孙政才出席中国全国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图源:Reuters)

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5月8日报道,天津一中院认为,孙政才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天津一中院指出,2002年至2017年,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中国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70美元)。

新加坡《联合早报》2017年12月12日刊登分析文章认为,从中纪委对孙政才罪状的描述看,孙政才的刑期可能不会低于中共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和中办原主任令计划。周永康和令计划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孙政才罪名,其中一条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关键问题,周永康和令计划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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