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议会议长邱奕胜被控在桃园县议会副议长任内诈领公款,二审判刑9年。高院更一审今天改判邱无罪,另依诈欺罪判邱当时的曹姓女助理1年8月,另有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高院判决书指出,邱奕胜辩称从未同意曹姓女助理以私人发票诈领公费,经合议庭调查曹女说词,发现供述前后不一且有多处瑕疵,且并无其他补强证据证明邱奕胜犯罪,认定邱并非曹女共犯,改判无罪。
桃园地检署指控,邱奕胜民国94年担任桃园县议会副议长时,为庆祝曹女订婚,让曹女选购LV包向议会不实请款,又自93至95年间,授意曹女以馈赠、慰问等名目,利用私人发票诈领副议长办公室经费,全案犯罪所得新台币72万余元。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邱奕胜8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3年8月,褫夺公权2年。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仍认定邱奕胜犯贪污罪,判刑9年并褫夺公权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4年,褫夺公权2年。
经上诉,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审,邱奕胜获判无罪,更一审认定曹女利用邱不常进办公室的机会,自行盖用邱的职章,甚至冒用邱奕胜女儿为受赠人诈领公款,依诈欺罪判刑1年8月,另有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检察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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