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5月初一纸公文引发审查大陆授权出版品争议,文化部长郑丽君之后称只是“循例”发公文,并未要加强审查。出版界表示既然部长这么说,将“循例”不送大陆出版品给文化部审查。
文化部日前指出,引起争议的“大陆认可办法”,全名为“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母法是陆委会主管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993年授权新闻局制定相关办法。2012年新闻局并入文化部等部后,即改由文化部管辖。
文化部表示,依该办法第8条,进入台湾之大陆出版品,“非经合法登记之业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不得在台发行”;文化部长郑丽君面对出版人修法呼吁,则称母法并非文化部主管。不过出版人指出,实务上,早从1990年代中开始,新闻局就发公文请出版社自律就好,不用真的送审,也认为文化部既接收新闻局办法,就该负起修法之责。
远流出版董事长王荣文表示,1987年解严后、两岸刚开始开通时,所有大陆授权台湾的书都要送审,当时由于两岸还没公文往来,得把书送到香港,找中介组织中华旅行社作证。但后来新闻局发公文说不用再送审,远流从此未再送审。
“我们如果现在送审,就是害了文化部”,王荣文说,陆书不用送审早就是出版界惯例,民进党若重新执行,就变成“民主退步党”,出版界“为国家好,不该去申请审查”,以免台湾最骄傲的出版自由、真正的“台湾价值”受损。
洪范出版创办人叶步荣表示,他因是公务人员出身,向来守法,都依政府指示做事。1990年代新闻局指示不用再送审后,他就没再送审,此后也不会送审。他建议,在该法并无真正使用情况下,文化部应修法。
出版人陈颖青表示,文化部若认为该法没要真正执行,又不修法,很荒谬;文化部更不能以母法源于两岸人民条例,就说修法不关自己的事,毕竟该办法是新闻局订的,文化部既已接续管辖该法,就不该把责任推给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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