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湖南省桃源县网友发帖称,桃源县剪市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打流浪狗的过程中,“私自闯入”民宅并将家狗打死。对此,5月20日,剪市镇政府公开回应,因近期发生多起疯狗咬人事件,出现疫情,镇政府组织了扑杀行动,并在事前通知了狗主人(5月21日《潇湘晨报》)。
最近疯狗伤人事件多发,5月18日本报刊发《养狗自由,弃狗不该自由》评论文章,专门就城市流浪狗伤人提出立法建议。当然,除了城市狗患需要依法治理外,农村狗患治理同样迫切。养狗的普遍性和放养的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治理狗患不能忽视广大农村地区。
笔者无意继续谈论治理之策,只想探讨一下,在基层推进法律落地过程中,有哪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其实,桃源剪市镇政府组织人员“闯入”民宅将家狗打死一事,反映出当下基层干部履职过程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表面上看,事情焦点在打狗行动通知的范围上。报道中的王女士说“没通知我”,镇政府说“通知到王女士父亲了”。实际上,冲突源自打狗行动是否忽略了群众权益。
打狗行动不缺现实必要性。剪市镇政府在开展扑杀疯狗工作情况说明里称,4月下旬,在当事村境内,发生多起疑似疯犬咬伤人和家犬事件。狂犬病有一个潜伏期,没有办法确定哪些犬只受到感染,由此镇政府决定按照规定对疫点附近三公里的犬只全部进行扑杀。
打狗行动也不缺法律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为二类疫病,其中就包括狂犬疫病。按规定,当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
那么,为何依法打狗行动没有得到群众认可?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正当性从哪里开始流失?
当地镇政府官员称“镇党委、政府召开广播会、村支部书记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部署后,在具体怎么告知村民、怎么打狗这两个最关键环节上,王女士反映“我爸爸只是在路上遇到了说要打狗”,打狗人员表示“没有选择,见狗就打,拖出来用刀放血,浇上汽油,烧后埋到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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