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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潮来袭 中共官场怎么了?

不完全统计,在过去一周时间,中国官场已有至少4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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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自杀成为一些贪腐官员对抗反腐的极端方式(图源:VCG)

他们之中既有办公室割腕自杀,如天津农商行董事长殷金宝;也有坠楼身亡,如中共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长郑金车、中共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还有官方未公布自杀原因的,如中共江苏省建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成万东。

如此密集的官员自杀事件,引发外界关注。很多人感叹,中国官场怎么了?

月内已有4起官员自杀事件北京时间5月26日,天津农商银行董事长殷金宝在办公室割腕身亡,警方排除他杀。这是中国官场过去一周发生的第四起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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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4岁的殷金宝是河北衡水人,曾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2017年7月起担任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其履新到自杀身亡尚不足一年。

据信,很多自杀官员都有贪腐问题在殷金宝自杀前后,中共江苏省建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成万东也自杀身亡。建湖当地多名中共官员向陆媒证实,成万东近日在浙江学习培训期间出事。

据悉,中共建湖县当局在浙江大学举行了为期7天的党政官员培训。成万东是45名培训者的一员,培训尚未结束时,成万东“自杀身亡”。

公开报道显示,成万东此前曾担任建湖县编办主任,再之前曾长期在建湖县人大工作。

成万东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是4月28日,他当时出席在建湖县举办的“2018江苏省老年人体育节盐城市分会场”启动仪式。

除上述两起中共官员自杀外,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副区长、广丰区公安局长郑金车,在5月24日坠楼身亡;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在5月21日坠楼身亡。

公开资料显示,郑金车1965年3月出生,上饶本地人,生前担任上饶市广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区委宣传部官网5月25日发布了郑金车死亡的消息,坠楼原因正在调查中。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是这些官员中级别和关注度最高的。

王晓明曾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13年4月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

北京市公安局消息称,王晓明是在参加完一个工作会议后坠楼的。警方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排除刑事嫌疑。

王晓明家属反映和相关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王晓明长期患有抑郁症。

观察这些官员不难发现,他们都是相对层级较低的官员。这表明,中共十八大开始的反腐运动,在持续保持高压之后,已经开始走向纵深。

持续高压 折射赵乐际反腐走向纵深据信,这些自杀的官员均有贪腐问题。上述天津农商银行董事长殷金宝,在自杀之前已有巡视组入驻他先后任职的银行;江苏省建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成万东,自杀之前已据称被要求进行“组织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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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王岐山(右)成为中纪委掌门人的赵乐际,将中共反腐继续推向纵深(图源:AFP)

“如果说之前中共高级官员是反腐的重中之重,那么,现在,基层官场已经开始成为反腐的主战场。”北京观察人士指出。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换届,赵乐际接替王岐山成为中纪委的掌门人。此前有猜测中共“反腐打虎”的步伐,会在王岐山卸任后放缓,重心将转向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等领域。

但从目前的态势来看,中共在反腐上依然呈现出“既不松口,也不松手”的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着王岐山时期的“打虎”节奏的同时——曾在3天内拿下中共中宣部副部长鲁炜和辽宁省副省长刘强“两虎”,同时也将反腐推向更为纵深的基础官场。这也是为何近期密集有基层官员自杀的重要原因。

从中共十九大后,中共官员自杀事件就频频发生。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中共十九大至今,至少已有15名官员自杀身亡。

中共前军委委员、上将张阳,是40年来自杀官员中级别最高的。他的自杀,曾引发朝野震动,也引发会有越来越多官员效仿张阳的担忧。

中共十九大至今,中国官场自杀事件一览(不完全统计)

 2017年11月2日,中共上海市统战部副部长戴晶斌,在上海市委统战部6楼吊颈自杀身亡;2017年11月2日,湖南省纪委驻省委政法委纪检组组长、省委政法委委员张小华坠楼身亡。

2017年11月7日,河北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孙志人,在滏阳河衡水市区段内自杀溺亡;2017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张阳

自缢身亡,时年66岁,官方通报,生前被约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2017年12月3日,广东省河源市副市长谢耀琪,在其位于广东梅州的家中跳楼坠亡;2017年12月30日,中共海军92609部队政治部主任宗有胜大校自杀身亡;2018年1月9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振学坠亡,时年55岁,官方通报警方排除他杀; 2018年1月17日,解放军东部战区所属通信团政委张宁生跳楼自杀;2018年4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忠宏

坠亡,时年49岁,官方通报排除他杀; 2018年4月20日,河南省林州市纪委第十四派驻纪检组组长王广兵自缢身亡,官方通报,排除他杀,死者家属无异议;2018年5月10日,浙江宁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胡虎森在家中坠亡(目前未获官方证实); 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坠亡,时年58岁,官方通报,排除刑事嫌疑,长期患有抑郁症;2018年5月23日,中共江苏省建湖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成万东,在浙江学习培训期间自杀身亡;2018年5月24日,江西上饶市广丰区副区长、广丰区公安局长郑金车坠楼身亡;

2018年5月26日,天津农商银行董事长殷金宝在办公室割腕身亡,警方排除他杀。

其实,中共官员“自杀潮”早在王岐山时期其实亦曾出现,与中纪委“打虎”的步伐也非常吻合。据统计,在中共十八大后的2013年有7名中国官员自杀;到了反腐集中发力的2014年,这一数字激增到39人。

根据中国大陆腾讯网公布的数字,2013年至2016年4月间,非正常死亡的官员人数已超过120人。 涉贪官员自杀能“一了百了”吗? 虽然官员在被查后自知难逃一劫,遂畏罪自杀的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官员落马并非死路一条,即使身犯重罪也有减刑出路。

据统计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近8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发现,当中只有谷俊山一人被判处死缓,王素毅、刘铁男、周永康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占大约67%,更多的则是行政降级、撤职等处分,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截至目前还是零记录。

这可看见官员明明可以不死,却执着一死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据英媒BBC新闻网早前报道,“自杀的贪官不仅可能为家人保住部分甚至全部贪腐钱财,更重要的是,他在这条贪腐链上的同僚和更高级别的官员也会幸免于灾”。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教授亦表示,贪官自杀可得到三方面的益处,“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三,免受刑讯逼供或被他人栽赃被迫认罪。”正因为如此,自杀成为不少中国官员的解脱方法。“人死灯灭,一了百了”,但真能如此吗?

官员自杀之后,官方是否会停止对其调查、家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成为很多人的疑问。 

关于这一点,大陆微信公众号“察时局”的一则相关问答很具代表性。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

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

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

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提示

这意味着,其一,官员在接受纪委调查时死亡的,因已死亡将不再移交司法。

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其二,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官员死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之于涉案官员的财产,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其三,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

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通过上述3点可以看到,即便官员自杀,官员的财产以及贪腐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或追缴,但相对来说难度将更大,官员财产得以保留,相关利益人得以保全的机会更大,这可能是官员在正式落马前选择自杀最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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