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张姓人犯在囚车内鼓噪其他人犯、合力摇晃车身高喊「放我出去」,所幸法警紧急通报警网支持而未得逞;最高法院近日依脱逃罪分别判余男、张男,2年2月、2年徒刑定谳。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决书指出,余男涉窃盗罪嫌,遭高雄地方法院在民国105年3月3日间裁定羁押;张男则因毒品案遭高雄地院判处有期徒刑确定,但他未到案执行,高雄地检署因而发布通缉。
张男在105年3月3日遭缉获,雄检检察官谕令发监执行,因此与余男等人犯坐上囚车,要分别解送至高雄第2监狱、高雄看守所。
解送过程中,余男与张男猛力拍打及踹踢车内囚室前后隔门,并高声叫嚣、大喊「放我出去」,也鼓动其余人犯群起鼓噪,进而合力摇晃车身,作势要让车辆翻覆,以达成脱逃的目的。
所幸在戒护人员极力安抚并通报警网下,其余人犯渐渐平静而不再配合噪动,余男与张男未脱逃成功。
历审法官根据证人证词及车内监视器画面等证据,认为余男、张男有前科,素行不佳,而且利用警备车设备、人力均较薄弱的场合,以强暴手段影响驾驶的行车稳定,升高发生行车事故的风险,犯罪所生影响重大,因此依脱逃罪,判处余2年2月徒刑、张2年徒刑。
案件经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就此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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