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枕边人或是甜蜜爱人翻脸,成为伤害自己的毒蛇猛兽时,被害人该如何自保?1998年台湾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即《家暴法》),让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向法院声请“保护令”;现在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台湾行政院也在日前拍板通过《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对于有不当跟踪、骚扰行为者,可开出“防制令”阻止。但至今,仍有不少家暴令申请人持续受虐甚至遭到杀害,实际成效令人质疑,防制令又真能保障弱势者的安全吗?

保护令申请人遭持续殴打、杀害的案例不断,保护令的作用与成效也遭人质疑(图源: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提供)
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家暴法,就此家庭暴力行为就列入司法制度管辖之内,“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逐渐被打破。《家暴法》中规定,若是施暴者对家庭成员或具亲密关系的伴侣有肢体、言语暴力或是施予不当的精神虐待,被害者可拨打相关专线或到警察机关寻求协助,透过家事法庭声请保护令。透过保护令的规范,施暴者将不可靠近被害者,违反保护令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金)。而在2016年2月4日,未有婚姻或是同居关系的恐怖情人也纳入家暴法的范畴内。
但仍不乏有保护令申请人遭到杀害、肢解的极端案例发生,行凶者中多与死者有情侣、夫妻或是亲属关系。根据卫生福利部保护服务司统计,2017年一共11万8,586件家暴案中,有多达6万4,898件施暴者与被害人是婚姻、离婚或是有情侣关系,所占比例高达54.73%。虽有保护令制度,但施暴者逾越禁止靠近被害人一定范围的禁令,靠近被害人甚至伤害对方,或是对被害人申请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各种报复凸显出保护令的漏洞。
律师吕秋远受访时点出,法律本来就有执行的极限,而台湾保护令最大的问题在于执行,在“家暴零容忍”的前题下,应该要对家暴被害人加强教育,让他们勇于报警举发,而非一而再再而三的容忍。由于有些受害人在施暴者违反保护令接近时,被害人会选择容忍,而不是狠下心来报警,造成保护令在执行上产生漏洞。台湾的保护令其实不逊于其他国家,目前比较欠缺的是被害人怎么去使用保护令。而对于社会安全网的社工关怀制度是否能减少家暴事件的发生,吕秋远直言,在现今社工的人力、资金与执行公权力皆不足的情况下,其实安全网减少家暴的效果有限。
2018年4月19日台湾行政院拍板通过《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其中规定有纠缠行为经调查确认者,将处以罚锾或开立防制令警告,若无效者可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该法无非是希望能遏止恐怖情人跟踪、骚扰对方,对此吕秋远说,此草案通过是好事,禁制令或家暴法再严密都难以阻止变态或过于激烈的人,但有了禁制令后,至少可以产生约束力,对于减少恐怖情人带来的骚扰事件,应会更有帮助。
无论是防止骚扰的防制令还是阻止施暴者接近的保护令,其目的均在保护弱势者免于受到恐怖情人的威胁,但从五月间不断发生的情杀凶案来看,有些受害者没申请过保护令,甚至没有家暴的通报纪录,因此在受暴者的一再容忍下,家暴悲剧不断发生,因此家暴事件需搭配强而有力的社会安全体系,透过绵密的通报网路与社工关注,配合受暴者勇于举发,才能有效的减少相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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