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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少年法庭席位革命:围圆桌坐 被告人身边是亲人和辩护人

审判法庭设置是审判构造、诉讼理念的直观体现。近年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中,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山东法院大胆创新少年审判法庭布局,调整各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法庭上的席位设置,以期形成更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日前,记者走进山东法院对这一号称“席位革命”的创新之举进行了深入调查。

被告人身边坐着亲人和辩护人

时间:2017年11月10日上午,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将在这里开庭审理。

上午8时50分,被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还没有到庭,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和父母已赶到法庭,对法庭的设置先是一愣。

在庭审结束后,吕某父亲吕先生表示:“我本来以为孩子会坐在审判长对面的笼子里边,后边再有两个法警看护着,没想到会是这样安排座位。”原来在这次审判庭上,17岁的被告人吕某坐在了辩护人席,左边坐的是他的父亲,右边坐的是辩护人。

让吕先生惊讶的正是山东法院在少年审判法庭设置方面推出的“席位革命”。一般在审判庭上,审判席位于庭审正中的台基之上,左下方是公诉人席,右下方是辩护人席,二者相对。而被告人则孤身坐在审判长对面。谈到原来的审判庭布局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这样告诉记者,“你别说是孩子,就是一个成年人,在法庭上面对高高在上的法官也会紧张。”在皮艺军看来,少年司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生物学来决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心理上有区别,行为上有差异。因此,少年司法制度要根据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特殊性做出界定,这样才不至于用对待成年人的司法方式解决少年司法问题。“成年人司法和少年司法,不是像医院里边青少年服药参照成年人酌减这么简单,而是原则上的不同。”皮艺军说。

正是因为有这样原则性的不同,这些年,全国各级法院无论从理念还是庭审形式上,都对少年司法做出相应的探索,“圆桌审判”的流行,就是探索的产物。在圆桌审判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合适成年人、心理咨询师等诉讼参与人围着圆桌而坐,改变了过去审判庭的布局和形式。这种法庭设置由棱角割据式布局改为圆缓式,可以有效缓和庭审的紧张气氛,营造了兼具宽松和严肃于一体的庭审气氛,庭审内容和形式相结合,在良好的氛围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庭审效果。

“但是,我国各地法院探索的圆桌审判,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比如圆形、椭圆形或U形会议桌等等,但法庭布局中仍是审判席居中,两侧分别为公诉席和辩护席,未成年被告人坐在审判长的对面。未成年被告人抬眼看到的还是审判长,还是会紧张。因此,我们就尝试在全省法院试点审判模式新改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说。谢萍所在的刑一庭,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席位革新的尝试,最早是在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出现。

宁津法院是在全省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比较早的基层法院之一,多年来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审判工作方面成绩卓著,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心理矫治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因此,当山东高院在确定进行这一试点时,也较早想到了宁津法院。

“山东高院确定在我们这里试点后,院党组非常重视,决定由少审庭主导这项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寻找法律依据。因为任何一项改革都要依法进行。同时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咨询了相关的心理专家,以使改革后的未成年人审判更加切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能够更好地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宁津法院少审庭庭长崔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崔晓介绍说,他们根据山东高院的试点建议,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席位进行了重新设定,由原来的审判席正对面改设在审判席左侧,让未成年被告人位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间,这样的改革能够使未成年人缓解紧张感、恐惧感、压抑感,找到一种亲切感和归属感,有利于他们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让“未成年人权利优先”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7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加强少年司法专题座谈会上强调,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少年司法工作始终,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多年来,山东法院牢固树立“全面维权、保护优先”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少年审判的新途径、新机制,逐渐形成了“少年法庭机构模式多元化、少年刑罚适用轻缓化、少年审判制度规范化、少年帮教社会化”的山东特色少审品牌。这次少年审判法庭布局设置的调整,是山东法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确保案件高质高效审判的又一积极尝试。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都提到,圆桌审判已经运行多年了,需要进行探索和改革,也提到了被告人所坐位置问题。从那之后,我就比较关注这方面的探索,并在2015年确定首先在宁津法院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枣庄法院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都是把未成年被告人位置放在辩护人和监护人中间。这样,既体现了控辩双方的真正平等,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说到为什么要在山东法院探索未成年被告人的“座位革命”,谢萍这样告诉记者。

“孩子坐在我身边,他没有那么紧张了,我也没那么紧张了。我感觉,这还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下一步,我们一定要教育好孩子。”在历城法院参加儿子庭审的吕先生说。

“我以前也代理过未成年人案件,这样的法庭形式还是第一次遇到。”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吕某辩护的徐律师表示,“我觉得这样能很好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上一次在同一个庭进行辩护,但那次被告人就坐在被告席上。我明显感觉到,这一次被告人和上一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明显不同。”

“我自己也没想到我爸爸能坐在我身边。”吕某说。法庭上的吕某,目光柔和,身材健壮,难掩未成年孩子的稚气。坐在辩护席上的是他的父亲,他的母亲则坐在了旁听席上。“我没敢看我妈,我觉得让他们丢脸。”吕某说。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心理认知,吕某在法庭陈述最后阶段,态度诚恳地读了自己的一份道歉书:“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对不起学校,对不起老师,也对不起同学们。我毁了自己一段美好的人生,也毁了一段本该留下美好回忆的友谊。”

担任吕某一案审判长的王文燕说:“我自己觉得,这种形式的改变,会减少被告人的紧张情绪,毕竟还是个孩子。减少了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也才有利于让被告人打开心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关怀,从而有利于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

“让未成年被告人坐在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之间,这样,减少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的孤立感、恐惧感、紧张感和羞耻感,让他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更从容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在这个案子审理之后,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并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在家长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我们最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谈及改革效果,崔晓这样告诉记者,“试点之后,我们宁津法院一直按照未成年被告人席位重新设定后的庭审模式开庭审理,这样审理后案件的综合效果远远好于其他审判模式。”

让少年审判改革试验田硕果累累

少年审判一直都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其所探索实践的若干理论和制度都被成年人审判制度所吸收和借鉴,特别是山东高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的前科封存制度被2012年新刑诉法所吸收,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少年审判改革除了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有效的范本和实践基础外,对其他领域的案件审判改革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如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其保护优先的审判理念,特色诉讼参与人、心理干预等等,都吸收借鉴了少年审判的一些成熟的做法和实践。

山东法院正在探索的少年法庭席位的创新改革也是如此。

“我们国家总是把被告人单独置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有一个原因,就是辩护人觉得在被告人身边会紧张,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谢萍说。

而事实上,不管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法庭设置和传统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法庭设置,还是作为现代人权理念重要策源地的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虽然法庭布局不甚相同,但是所有的模式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是紧挨着坐在一起的。“前段时间我参加一个中德法官培训,主讲人就现场给我们演示了一下德国的法庭布局,就是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从理念上来说,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现在的庭审形式,只是实现了辩护人和公诉人的平等,被告人还是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谢萍告诉记者。

历城法院开庭审理的吕某案,坐在吕某右侧的,是一名女性辩护律师。“我没感觉到紧张。在之前调查阶段我们已经有过接触,和被告人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我认为我坐在被告人旁边,对被告人也是一种精神支持。我们还可以与被告人充分交流,让被告人卸下心理负担,知道自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庭席位变革等工作机制和相关做法的探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判布局等改革试点一旦成熟,将考虑在全省法院推广。”山东高院副院长傅国庆表示。

法庭布局的改革,终究只是形式上的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深入理解表现法律精髓的审判本身来完成。而支撑这个审判的,是一个复杂、全面而又协调运行的少年司法体系——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专业的少审法官队伍。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山东法院在全省逐步确立统一了“全面维权,保护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全省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法官员额改革前达到了70%以上,建立健全了“三人三员”少年审判制度(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员),建立了本科学历占90%以上、50%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少年审判队伍。

山东高院一直大力加强少审法官的职业培训,特别是心理咨询方面的专项培训。“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可能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进行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目的就是让法官真正的了解未成年人,而不是就犯罪谈犯罪”。

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机构调整、去行政化等改革,都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山东高院会以勇于担当的气魄和不断的创新,让新形势下的少年司法机制改革更加充满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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