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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尸命案连环爆 侦查公开人人都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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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近半个月内爆发3起分尸命案。在台湾当地时间5月21日,一名健身教练杀害女友后,将尸体分尸藏匿花圃,5月25日桃园陈姓老翁因家产问题,将妻子杀害分尸后藏匿家中,6月3日又发生射箭教练在台北华山大草原的小木屋中,疑因求欢未成愤而杀人肢解的事件。然而正在侦办中的华山草原分尸命案,检方因不满媒体竟能得知并报导尸体少了乳房、及受害人死后遭被告性侵等细节,将不排除分案调查泄密,厘清有无公务员涉泄漏侦查秘密等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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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侦查不公开,媒体仍能从检调单位获得许多信息(图源:中央社)

侦查不公开有几项重要目的,其一是为了避免仍在侦查中的案件,若提前将检方掌握的信息流出,可能引起其他共犯逃亡、灭证或串供的疑虑,造成检方诉讼上的困难;其二是为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受到有罪判决之前,皆应推定为无罪,提前公开尚未厘清的案情,可能在媒体的信息推送下变成“全民公审”、“未审先判”,甚至在全民激愤的情况下,影响法官客观审判的公正性,同时造成犯罪嫌疑人、证人及被害人各方面权益的损伤。为了确保不会发生侦查公开后的不利结果,除了《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条及《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中,针对侦查机关得适度公开之内容,及不得公开之内容、违反之罚则做出规范。

就算法条如此规定,媒体身为第四权,自然负有追求真相的义务,及满足民众“知的权利”的天职,面对重大社会案件,若有助于防止扩大危害、安定社会、维护治安,则针对案情明确、或是对侦查没有妨碍的信息,适度公开给媒体播报,并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然而现今媒体针对重大案件掌握的讯息巨细靡遗,令人瞠目结舌。从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做案手法、善后方式、警询中自白、到手机的通讯纪录,都逃不过媒体揭露。加上媒体在激烈的业界竞争压力下,开始无止尽挖掘犯罪嫌疑人的过往、生活、交友状况等,以满足观众窥探的好奇心,于是众多案件在侦查公开及媒体信息的渲染下,犯罪嫌疑人已提前遭到兼具好奇心与正义感的民众“公审”。

最近一次的案例,莫过于2017年3月发生的“南港小模奸杀案”,检调单位向媒体透露陈姓女模“死状凄惨、被倒立塞在墙壁夹层”,推断不是一人所为。加上程姓犯人供出梁姓女友是共犯的证词、以及监视器录像中疑似梁女在案发现场的画面也被泄漏,媒体更翻找出梁女以前在社群网站的贴文,并穿凿附会的表示从梁女以前的文章,就可看出其“蛇蝎心肠”、“心机之重”,或是爆料梁女爱慕虚荣,跟众多男性有复杂交友关系,甚至说她刻意变装诱拐死者上钩。众多揣测及舆论将民众激愤的情绪推向高峰,梁女瞬间被塑造成“为了钱财联合男友杀害闺密的冷血女子”,脸书遭到网友四面八方的攻击言论灌爆。但最终的调查结果,发现监视器中的女子并非梁女,仅是附近住户,梁女的母亲也提出案发当时梁女并未外出的不在场证明,案情瞬间逆转,梁女最后也被检调释放。

虽然梁女因此事受到极大创伤,但她并未对辱骂她的网友提告,仅表示“只要看过新闻,任何人都很可能误会,换成我也会在脸书骂人,那不是网友的错”,但检调单位在案情尚未明朗、且没有公益或是社会安全的的需求下违反侦查不公开,过度透露不必要的信息与细节给媒体时,对相关人士权益的侵害,在本案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媒体并非侦查不公开限制的对象,刑法处罚的触手不该向媒体延伸,也不应排除媒体传播信息给民众的知晓的权利。然而除了期许媒体能自律报导、不加入过多影响舆论风向的讯息外,检调单位在释放侦查中的信息时,应先自行过滤及审核,目前掌握到的信息哪些是可以适度被揭露的,并统一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说明,若有私下透露侦查秘密的情形,则应严逞严办,民众也应冷静接收信息、理性处理庞杂的信息,避免迅速掉进被渲染的社会氛围中,毕竟沸腾的正义感与好奇心,都有可能是他人一辈子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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