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矽公司前负责人胡洪九被控涉及内线交易,刑事无罪确定。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另诉请胡洪九赔偿,高院更一审认为,胡洪九并无内线交易,今天判决免赔,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指出,保护中心以胡洪九在茂矽重大消息公开前,卖出其实质掌控的茂福开发、鸿瑞投资公司名下茂矽股票,应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的投资人负赔偿责任为由,诉请胡洪九、茂福、鸿瑞连带赔偿。
保护中心一审时请求赔偿新台币3565万9225元,台北地院认定胡洪九无内线交易,判决驳回。
经上诉,高院二审改认定胡洪九内线交易,判胡洪九、鸿瑞公司连带给付443万9830元,胡洪九、茂福开发连带给付423万8625元,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
保护中心向更一审主张,台湾茂矽电子民国92年为偿还同年4月即将到期的海外有担保可转换公司债(INDEX BOND)新台币47亿元,向当时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1.2亿美元海外可转换公司债。
茂矽92年4月17日发布重大讯息,指1.2亿美元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因资金不及到位,将约集INDEX BOND主要持有人协商讨论偿还及赎回。
保护中心主张,茂矽股价自92年4月18日起连续15个营业日都以跌停价收盘,但胡洪九早于同年2月至3月即出售鸿瑞、茂福持有的茂矽股票,违反禁止内线交易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
更一审认为,1.2亿美元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募集不顺原因包括当年3、4月间SARS疫情升高与美国攻打伊拉克,造成经济局势不稳,干扰市场正常交易,重大消息成立时点应为92年4月中旬,胡洪九名下公司出售茂矽股票早于重大消息成立之前。
更一审指出,胡洪九92年2、3月出售茂矽股票时,重大消息尚未成立,公司债募集不顺的消息是在92年4月中,因非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干扰而成立,本件不符内线交易行为,判决胡洪九、茂福、鸿瑞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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