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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那些我们憎恨的思想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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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郊外有个小镇叫斯科基,居民祇有六万多人,其中多数是犹太人,许多人更是纳粹大屠杀的倖存者。

一九七七年,这个原本宁静的小镇却笼罩在一场风暴中:新纳粹主义的美国国社党,宣告要在斯科基举办一场游行,游行者并将佩戴纳粹的标志。

斯科基居民为此群情愤怒,他们上街头示威抗议,市政厅也颁布法令,禁止一切煽动仇恨的标志与服饰的散播,同时向法院声请禁制令,禁止新纳粹党的游行。官司从州法院打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最后判决斯科基颁布的禁令违宪;但国社党虽赢了官司,却取消了游行,风暴始告平息。

斯科基与国社党这场官司,虽是美国言论自由史上重要判例,但如果这场官司在欧洲发生,结果将完全不同。

欧洲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定,否认纳粹大屠杀是犯罪行为,在德国,任何有关象徵纳粹标志的展示更被视为重罪。欧洲有学者甚至举《我的奋斗》一书为例:希特勒的大屠杀意图其实在这本书中早已暴露无遗,如果当初就将他绳之以法,又何来日后他将言论化为行动,造成人类悲剧的发生?

连邻近美国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也认定,即使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否认大屠杀的人应被起诉判刑。唯独美国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否认大屠杀者的言论自由权利;联邦法院判决斯科基禁令违宪,便是由此而来。

美国司法对「仇恨言论」、「挑衅言论」、「不雅言论」或「令人不快言论」,一向主张内容中立,反对政府管制,除非言论有明显而立即的真实威胁,否则一律受到宪法保护。

一九八○年代,美国有些大学鑑于歧视少数族裔的种族仇恨言论蔓延,特别在校规中增列言论规范,禁止此类言论,违者将以校规论处。到九○年代,许多大学更将仇恨言论的范围,扩及到性别、肤色、宗教、性倾向、语言、政治信仰、年龄、爱滋带原者等等。

也就是说,虽然美国司法对不具真实威胁的仇恨言论採取保护原则,但大学校园却反其道而行,纷纷以校规列举了许多不受保护的言论类型加以禁止;司法与社会现实对仇恨言论的危害认知,似乎出现了极大落差。

然而,即使大学的反仇恨言论运动风起云涌,但联邦法院对几所知名大学,例如史丹佛与密西根大学校规中的反仇恨言论规范,仍然判决违宪,理由是:像黑人这类少数族裔学生,虽然常是仇恨言论的受害者,但若以校规明令禁止这类言论,却很容易就沦为政治正确批评者的攻击箭靶。

其实,美国大学禁止仇恨言论的作为,乃是法界「批判种族论者」挑战司法主流意见的行动实践;他们不满法院对仇恨言论诉讼的判决,一向依据「言论自由」与「政府管制」间的「非此即彼」关係去权衡,忽略了「种族平等」与「言论自由」间「既彼又此」的关係,其实才是仇恨言论判决应有的裁决依据。

九一一事件后,美国的仇恨言论有增无减;黑人入主白宫后,仇恨言论更有了新的标的;法律到底该不该管制仇恨言论?可以管制到什麽程度?古老的争论又有了新的素材。写过《国会不得立法》的知名宪法学者安东尼路易斯,去年即出版了一本新书,书名虽是《给那些我们憎恨的思想以自由》(美国已故大法官赫姆斯的名言),但他仍举一九九四年卢安达大屠杀的例子,表达了他的困惑。

当时掌权的胡图族曾透过广播,呼吁屠杀图西族,结果造成了五十多万人死亡;图西族掌权后,为避免悲剧重演,下令禁止任何人或政党以挑拨种族为名进行分裂。

路易斯虽然一向相信对抗「邪恶言论」最有效的方法是「更多更好的言论」,但卢安达的例子却也让他怀疑:「我们这些从未遭逢这种悲剧的美国人,难道要告诉卢安达人说,你们限制言论自由是错的吗?」

台湾对仇恨言论该如何看待处理?是美国的司法模式?批判种族论者模式?还是欧洲模式?不管选择哪一种,路易斯这本新书都该找来一读再读;最起码该仔细玩味一下这本新书书名的意义。

(作者为中国时报前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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