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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宣判:法院判决列车取消吸烟区

2017年暑假期间,准大学生李某因为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困扰,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该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今日(6月25日)下午,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哈尔滨铁路局30天内在K1301次车上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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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下午,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李恩泽向界面新闻出示了本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9日,李某从北京站乘坐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当时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灰盒、烟灰缸等烟具,多名乘客及列车工作人员均在此吸烟,无人劝阻。李某认为,她在途中深受二手烟危害,头疼恶心,精神萎靡。据此,她请求法庭判决中铁哈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李某及其律师认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车内设置吸烟区违反相关法规,列车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及不被烟雾危害。此外,列车上张贴有“安全须知”,应视为合同相关内容,中铁哈局设置吸烟区的行为构成违约,李某身心受到伤害,存在损害后果,中铁哈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铁哈局认为,其将李某送到目的地,完成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其次,没有对李某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且根据铁道部门相关法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铁哈局将乘客送到了目的地,且乘客身体没有出现物理损害后果,因此中铁哈局完成了涉案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义务。但设置吸烟区使得车厢环境质量降低,且与其张贴的“安全须知”规定相矛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中铁哈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法庭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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