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太平洋电线电缆公司董事长孙道存被控在太电案审理时作伪证,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孙道存证词并不符「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事项」的构成要件,今天判决无罪,可上诉。
孙道存等人被控从民国83年起,隐瞒董事会且违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违法投资中国大陆,并掏空近新台币200亿元。前太电财务长胡洪九遭判刑14年6月、孙道存遭判3年徒刑,均已入监执行。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控,北院94年审理太电案,孙道存以证人身分应讯,在香港太丰行、香港海怡广场是否为太平洋电线电缆公司投资等案情作伪证。
北院判决书指出,孙道存在香港太丰行部分的证词,仅涉及香港太平洋电讯有限公司与香港太丰行间的关系,与同案被告有无依法在太电公司财报揭露香港太丰行为、太电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等事项,并无直接关联性。
香港海怡广场部分,北院判决书则提到,孙道存证词只涉及个人有无参与海怡广场投资及签署文件的间接事实,与同案被告有无涉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直接事实,也无直接关联性。
北院认为,孙道存证词不符刑法伪证罪「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事项」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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