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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分尸案凶嫌未禁见 高院发回更裁

陈姓男子涉嫌华山草原分尸案遭北院裁定羁押但未禁见,北检提出抗告。高院认为,全案是否有共犯仍待检察官查明,今天将原裁定中未禁止接见通信部分撤销,发回北院更裁。

37岁陈姓男子5月31日涉嫌徒手将30岁高姓女子勒毙,事后持刀分尸成7袋并弃置于双北市山区。

警方调查,高女透过脸书认识从事文化工作的陈男,她在5月31日告知家人外出后即失联,经家人陆续于6月1、3日向双北市警方报案协寻,经掌握相关证据后,警方通知涉案重大陈男到案说明,证实高女遇害消息。

北检复讯后认为陈姓男子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证之虞声请羁押禁见。但北院认为,本案尚无事证可认定有其他共犯,因此没有禁止陈男接见通信的必要,18日裁定羁押但未禁见,北检不服提起抗告。

检察官抗告主张,被害人部分尸体寻获位置与陈姓男子供述相差甚远,有厘清是否有其他共犯参与的必要,况且被害人部分尸体迄今尚未寻获,陈嫌未遭禁见,恐难阻绝他指示可能的共犯或证人湮灭证据,使案情更加暗晦。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是否有共犯,仍待检察官调查究明,台北地方法院只从形式上判断,即以无事证认定有共犯,而未裁定陈姓男子禁见,有再行审酌的余地,今天就此部分发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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