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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未竟的财团法人改革

6月2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财团法人法》,法案目前引发争议的条文有二,第一是《财团法人法》第68条的“回复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机制,该条文规定,如果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之后因民间捐赠而转为民间财团法人的团体,如果不能“达成社会公益或办理公权力委托目的,或规避政府监督之情事时”,政府将补足捐助比例不到50%的基金差额,将其恢复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第二是《财团法人法》第2条第3项,将推定国府接收日产而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目前被视为重点改革对象的财团法人包括了,教育部捐助成立的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和透过接收日产而成立的台湾电信协会、台湾邮政协会,以及分别由连战家族、板桥林家所把持的仁济院和林熊征学田基金会。

提高政府对于财团法人的监督管理,或把过去由特权人士把持的财团法人推定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不能够轻易地就把它视作抢夺、强盗式的作为,或形容为“土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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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于6月27日三读通过了财团法人法

因为财团法人不等于财团,财团法人的董事会,也并非该团体的资产所有者,而是监督管理基金是否有符合“捐助章程”的成员。财团法人既然是社会所有的共同资产,政府确实有义务确保这些资产不被私有化。然而,民进党政府只专注于特定财团法人的监管,恐怕将使改革的结果与力道局限于将这些被视为具有威权历史渊源的“党国”团体和资产,进行权力重构或“绿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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