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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代言人 杀人犯不配拥有律师辩护吗?

于2018年5月31日犯下华山分尸案凶嫌陈伯谦,于台北地院提讯夜审时,指明要求委任律师黄致豪为其辩护,由于黄致豪律师曾替台湾数件重大凶杀案被告辩护,如北捷血案、文化小学女童割喉命案、小灯泡命案、内湖小模奸杀案等,虽然其中有法扶义务辩护的案件,但媒体仍以“又是他”、及“他接连为杀人凶嫌辩护的动机为何?”对黄致豪律师辩护动机提出质疑。

综观媒体及民众的批评,不外乎认为黄律师每每以精神状况为由,替凶嫌主张减轻刑责或社会复归的可能,成为替魔鬼开脱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指责律师为重大命案的凶嫌辩护,是一种欠缺道德、沽名钓誉的行为,连同行的律师都有人在脸书发文表示,面对这类凶杀案宁愿脱下律师袍,也不愿替凶手辩护,被媒体大肆以“不为五斗米折腰”、“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形容词大幅报导,暗指接下委任的黄律师是个毫无原则、贪图名利之徒。面对被视为“泯灭人性”的杀人犯,律师接受委任是否自甘堕落沦为“魔鬼代言人”?

从法制面来看,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内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以及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针对被控告死罪之人,都必须在审判程序中经过公正的保障及适当的法律协助,才可执行死刑。《关于律师作用之基本原则》也指出,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台湾的法律针对一定刑期以上的案件也有强制辩护的规定,可见无论被告犯下多让人激愤的罪行,刑事辩护权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会造成被告辩护如此污名,多少源自民众对罪犯的“非人化”及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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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台湾曾发生捷运站随机杀人事件引起民众巨大恐慌(图源:中央社)

在刑罚国家中着重的是环境与机会的控制,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因此将机会减少、环境改变、监控系统加强,成为犯罪预防的根本,而这样的犯罪预防政策,将重点放在情境与国家主权的控制,而将“人“的本质忽略,不去探究背后的社会结构因素、犯罪者的生长历程与行为动机,加上媒体的血腥渲染后,犯罪者常被塑造成被社会排除的对立角色,民众借由与犯罪者的二元对立,将罪犯视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而“不配称之为人”的次等存在,一方面借此消除恐惧,一方面也确认自己属于“正常的一方”,在罪犯被“非人化”的看待后,一切身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及主体性,都会被视为“多余的”、“奢侈的”、“不应拥有的”,当然也包含了诉讼上的辩护权。

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除了死刑的执行度不如民众预期外,对于罪犯教化可能性模糊不清的标准,也使民间常谣传罪犯只要“道歉”、“抄佛经”、“有悔意”就能免死。而精神疾病的不易证明与长期被污名化,也使精神鉴定被认为是帮助罪犯脱罪的“免死金牌”。在许多随机杀人的案例中,被告都被鉴定为精神病患,然而由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加上民众对精神疾病及司法程序的陌生与误解,常认为只要装疯卖傻就能蒙混过关,更加深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及对辩护律师的嫌恶。

对辩护律师而言,没有好人与坏人、甚至“非人”之分,不论被害人或加害人,律师要面对的,只有他的当事人,而律师的天职就是尽其所能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让经过平等的诉讼过程后无罪之人得以平反,有罪之人罚当其罪。面对各种类型的案件,不需高举社会道德的大旗,拒绝重刑案件的律师没有比较高尚,接受委任的律师也无须自命不凡,接与不接,都是每个律师尊重自己职业下的选择,辩护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人权,端看你愿意为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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