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资管新规以来,监管一直对通道业务进行严打,采取高压态势!
近日银保监、证监会都在查原先的万能通道--信托,及合作业务!
银保监:严查保信合作
上半年部分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产品增量规模陡升,让险资与信托“合谋”的“猫鼠游戏”浮出水面——在“去通道、严监管”的背景下,一些保险资金“假借”集合信托产品,以规避监管指标或资金投向限制。
有业内人士透露,这种集合产品的“假”,体现在资金方和资产方都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去找,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负责搭一个集合的结构,信托实际上只是个通道,收取2‰-3‰的管理费。
中国证券报报道,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在这一业务模式下,险资通过多种方式组合资金方,以达到形式上的合规。资金最终投向以省级类平台企业、大型国企为主,也有部分资金流向住宅类房地产。
记者获悉,监管层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近期银保监会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现场检查,已将信保合作列为检查重点。
借资管之名从事票据及流贷, 和合资管遭中基协谴责并暂停备案
7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处罚对象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成立近25年的老牌私募和合期货旗下公司。
协会在处罚书中指出,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等六项违规行为。由于和合资管作为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偏离了期货公司的主业,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以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从事信托贷款业务,名实不副,因此,协会作出了暂停其产品备案、公开谴责三名主要责任人等主要处罚决定。
根据公开信息,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下称和合期货)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3.9亿元,是山西当地一家老牌期货公司。和合资管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为和合期货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
具体来看,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指出和合资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反投资范围规定、违反规定公开募集、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等六项违规行为。
产品结构:
和合资管管理的A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A资管计划”)于2016年10月21日设立,共分八期发行,备案为主动管理类的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每一期均约定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收益。总募集规模4.2亿元,累计投资者数量176名。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72名,机构投资者4名。
1) A资管计划投资于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B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合同,B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计划的单一委托人为和合资管。
2) B信托计划用于向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为11.3%/年。信托贷款规模为5亿元,分笔发放,目前已发行十二期。
固定信托报酬按每期信托资金的0.24%/年计提。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约定,“委托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对象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资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认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受托人发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通知书》在内的各类委托人指令”。和合资管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合同的特别陈述部分承诺“委托人代表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为期货资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募集的财产,且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查明,和合资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
和合资管代表A资管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B信托计划为C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B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和合资管实际控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
和合资管发行的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款的规定。
(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
A资管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以A资管计划(第四期)为例,根据和合资管提供的情况说明:A资管计划(第四期)所投标的B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11.05%,在支付资产管理人收取的2.24%的管理费和销售费合计、托管银行收取的0.01%的托管费以后,A资管计划(第四期)的年化收益约为8.8%。和合资管“参考市场同时期同类型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产品收益情况(年化收益率分布在6.5%-8.5%区间)”,认定A资管计划(第四期)1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8%,300万(含)以上为8.2%;2年期委托资产规模100万(含)-300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300万(含)以上为8.4%。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由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每位资产委托人届时可获得分配的收益按照“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1*其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核算期天数÷365”计算。以上行为存在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分离定价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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