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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议员贪污免坐牢 蔡政府的反贪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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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议员秦俪舫因诈领助理补助费新台币228万元(1台币约合0.03美元),被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最终台北地院判决2年徒刑,缓刑5年,等同逃过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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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黄国昌与徐永明等人今日率众前往法务部表达不满(图源:中央社)

时代力量党主席黄国昌对检察官放弃上诉十分不满,于7月17日上午率众前往法务部抗议,质疑民进党的司法改革根本玩假的,甚至讥讽蔡英文应该把台湾这种“独步全球的反贪特色”放进她8月要提出的“反贪腐报告”中,肯定能引起国际关注。

为何最轻本刑7年以上的贪污罪,竟能一路从检察官开始请求法官轻判,法官也“从善如流”的一减再减,最后终于减到符合缓刑门坎的2年徒刑?细看本案,秦俪舫被认定在第10届及第11届议员时,利用其胞姐及兄嫂的名义开立新账户,并申报两人为公费助理诈领助理费。

期间共有78笔汇款纪录,法院认定秦俪舫基于单一想要取得公费助理费用的犯意,在两届议员的任期中进行诈领,应成立两个“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而“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的部分,由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仅从一重罪,因此只依较重的贪污罪论处。

由于秦俪舫已缴回所有不法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可减轻刑期二分之一,截至目前为止,法院的见解与处置尚无太大争议,但法官最后竟然以《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为理由,再帮她减刑一次,经过两次减刑,秦俪舫两次贪污各被判处1年10个月,合并为2年执行刑,“终于”符合得以缓刑的门坎。

法官最后判决书上以“无前科素行良好”、“政治工作多年非毫无建树”以及“全部犯罪所得已缴回国库”等做为依《刑法》第59条再度减刑的理由,然而犯罪所得缴回国库已依《贪污治罪条例》减刑过一次;无前科、素行良好、工作建树等理由都属于《刑法》第57条规定中的“科刑标准”,法官只能以这些因素科以“最低法定刑”,在本案就是7年,但不能做为二度减刑的依据。

要符合《刑法》第59条的减刑要件,必须“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认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让人认为过重”时,才能由法官适当酌减,秦俪舫在5年间诈领228万元的犯罪行为,有甚么特殊的原因或环境吗?一般民众在看到这个案例时,会觉得她赚好少好可怜,诈领助理费是情非得已、情有可原?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话,本案的判决会被质疑是“先做结论,再塞理由”,也并非毫无道理了。

检方面对如此争议的判决,没有选择提起上诉,法务部回复不提起上诉的理由则是“没有必要”。在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不断下滑,司改呼声持续高涨的情况下,蔡英文又要在8月公布台湾第一份「反贪腐报告」,这次法院及检方的处理贪腐案件态度,恐怕不只让这份反贪腐报告打上一个问号,也让民众与司法的距离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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