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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原副市长李栋梁涉嫌受贿 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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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栋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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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李栋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24.079万元及积家牌手表一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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