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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事件中,我国律师观点和美国律师相差很大

美国所谓的堡垒原则或者是不退让法,只有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才会实行,因为种种的司法惯例会将立法者推到这样的法律上去!认为根据判例法的原则,法院或司法机构是不负责法律执行的,他们只是输出自己的判决,能不能够执行,要看当事人是不是执行,如果当事人决定不执行的话,司法机构也没有权利强制去执行,只能援引其他的判例来惩罚当事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能够理解,为什么美国的警察接到当事人的报警以后,不及时出警,不负担法律责任,因为美国警察没有这个义务!

这个就导致在美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为这两个司法机构在案发的时候不保证保护你,那你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所以在保护自己的时候将对方打死,不属于违法的范畴!

美国的是绝对自卫权。认定是否构成危害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侵害发生。中国的是限制自卫权。当事人的权利限于自身安全,不得扩大。所以在美国,可以射杀进入自己家花园里的人。

在中国只能对危害自己的行为人给予反击。这种差别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美国杀人可以不处死刑,吸毒不是犯法,堕胎非法。在中国杀人一般都是死刑,持有毒品就违法,人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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