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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原行长李葆瑜受贿一审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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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李葆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葆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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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葆瑜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41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葆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葆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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