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一文件不仅体现出政府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方向,也能实实在在降低企业税负,增厚企业利润。我们据此测算了政策变动的总量与分行业影响。
1、税前扣除标准经历三次提升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支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一种税收优惠安排。具体而言,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一比例即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其中包含有两个比例:一是涉及研发费用化支出的加计扣除比例,二是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税前摊销加计比例。扣除所减免税负主要指向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大致经历了三次提升,期间包含了比例提升与范围扩大(图1)。

2、通信、计算机、军工、钢铁和机械五个行业受益最大针对受影响行业的上市公司,我们进行了统一测算。
由于企业历年研发费用波动较大,我们取15-17年三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来进行测算。
每个公司的研发支出主要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具体计算公式:具体测算得到:

3、总量层面减税558亿到931亿企业研发投入在政府统计与企业会计核算层面具有较大差异,由于我们无法收集非上市公司企业核算的研发费用数据,在测算总量影响时,我们仅能采用政府统计层面的企业研发投入。因此,有必要对二者核算的差异做一些简单的说明。
两套统计体系的差异主要源于不同层面的管理与分析需求,政府统计倾向于宏观分析,企业核算倾向于单体企业经营管理。
由于二者存在统计差异,我们很难利用总量数据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精准测算。
我们仅利用《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中各类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减去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研发设备工器具购置,得到费用性支出的近似替代数据。但是,我们发现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购置对于结果影响十分有限。
由于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仍未公布,最终,我们假设2017年各类企业研发支出占GDP比重为1.8%(2016年为1.6%),推算出各类企业研发支出并且未对固定资产购买进行扣除,以此作为基数进行总量测算。
测算误差源于三方面:一是没有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费用(高估因素),二是没有包含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低估因素)。三是没有充分考虑扣除比例调整政策排除的七个行业和七种活动也没有减去已享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估因素)。
我们推算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14888亿元,按照政策调整全行业费用化支出扣除比例提升25%,共计减税额达到931亿元(上限按所得税税率25%),下限558亿元(下限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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