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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为加快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保障公办普通高中运转经费稳定来源,推动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就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成本、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城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在县镇办学的市属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县镇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该标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公用经费的最低标准,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市、区)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专项项目经费。

经费落实责任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预算。行业、企业办学校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以后年度,省级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鼓励各地依据自身财力、学校运行成本等,逐步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经费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办公、印刷、水电、取暖、差旅、邮电、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校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严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人员经费、捐赠和偿还债务。

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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