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检察院副检察长选拨拟扩大至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人员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检察官或者法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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