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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细节曝光 司机和涉事乘客涉嫌犯罪

10月28日,在万州区长江二桥,一辆22路公交车与一辆红色轿车撞击后,坠入长江。近日,有关部门提取到的车内监控视频曝光了事故的原因。

北京时间11月1日,据报道,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公交司机与一名女乘客争执并互殴,致车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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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系司机乘客互殴打导致(图源:VCG)

据警方证实,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随后,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据报道分析,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认为,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他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月1日,重庆万州宣传部门通报称,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2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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