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庆富造船公司,在标下海军猎雷舰采购案后,涉嫌诈贷新台币63亿元(1台币约合0.03美元)遭检方起诉。然而庆富少东陈伟志交保后潜逃,董事长陈庆男也在近日以3,200万具保,不再续行羁押,让立法委员大为光火,立法院也在当地时间11月1日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初审,对现行的防逃机制做出修正。
高雄地院原本裁定庆富集团副董事长陈伟志每天要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签到,但陈伟志于2018年5月5日最后一次签到后就未再现身。辖区警方竟也未立即通报,直到高雄地院定期追踪请警方提供签到记录,才发现陈伟志已17天未签到,尽管法院立即开出拘票抓人,但陈伟志早已逃逸无踪。

黄国昌痛批检放纵放陈氏父子,让台湾成为金融犯罪天堂。
陈伟志才才弃保潜逃没多久,其父亲庆富集团董事长陈庆男就在10月31号被高雄地院以他年迈、健康不佳,名下资产已查扣等原因为由,将原本1亿元的交保金改定为3,200万元,陈庆男也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凑足金额后交保。
立法委员黄国昌痛批,陈伟志过去就有逃跑纪录,法院现在竟然还能让他父亲以3,200万的金额交保,出去后“人可以跑得就跑了,钱可以洗的就洗了”,根本是让台湾成为大型金融犯罪的天堂。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也坦承,目前台湾的防逃处分过于简略,以致于有些被告在审判、侦查甚至判决确定后就逃亡,造成判决的意旨无法落实。
为了修正目前防逃机制的缺陷,立法院也打算在《刑事诉讼法》初审时加入“适当的科技监控”、“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交付护照或旅行文件”、“不得就特定财产处分”等条款,以防制金融罪犯脱产潜逃。
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陈旧,法条虽然规定得以“限制住居”的方式代替羁押,但这种“每天向警察局报到”的作法,在学界或实务界都被认为是早已过时且效果不彰的替代手段。且由于法未明文规定得以“限制出境”,实务上连如何限制被告的出境权利、能限制多久、甚么情况可以限制都没有具体规范,模糊不清的界线造成许多操作上的疑义。
再者,对于重大的金融犯罪者,弃保潜逃的风险太低,现行法律欠缺具有吓阻性的制裁手段,难以期待交保、限制住居等方式能达到与羁押相同的效果。就算被告选择弃保潜逃,结果也仅是将当初的交保金没入,对富人或金融犯罪后的得利金额,不过是九牛一毛,就算不幸潜逃失败,也只是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任何须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除了要明确防逃机制的法治基础,采取更有效的替代羁押手段外,也要针对弃保潜逃的罪犯一并订定实体与程序上的惩罚规定,让罪犯在潜逃前须衡量失败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才能防堵潜逃案例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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