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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90后新兵拒服兵役被通报,并处罚款4万余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拒服兵役新兵辛鹏飞进行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辛鹏飞,男,身份证号1408241998XXXX0030,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人,中专学历。2018年9月,经我县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后批准入伍至武警河南总队漯河支队服役,役前训练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1个月后,辛鹏飞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县征兵办多次电话沟通,并先后2次安排征兵办工作人员、辛鹏飞家属前往河南做本人思想工作,积极与所在营连教导员、指导员、排班长等共同努力做思想工作,但辛鹏飞本人仍拒绝服兵役。根据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武警河南总队研究对辛鹏飞给予了除名处理。

辛鹏飞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县征兵正常秩序,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辛鹏飞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征兵期间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及退兵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3350元,由县民政局实施,收缴经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

(二)取消辛鹏飞义务兵优待,并按照2018年稷山县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5778元,由县民政局实施,收缴经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

(三)辛鹏飞不得参加稷山县范围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将个人拒服兵役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由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实施;

(五)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由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六)三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由人民银行稷山县支行指导稷山县各家银行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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