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脚刀,修脚丫、脚指甲和鸡眼之小工具也。近20年来中国许多年轻女性为了生计迫不得已操起这种小刀来。从网上的有关图片看,它形状如刻刀,只有刀头一端有锋刃;要说用这种小小的刀具来作为自卫武器,是没人会想到的。
可就在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的一位21岁普通少女在人身遭到侵害的危急关头,操起她随身携带的修脚刀在三位县级干部面前进行自卫。三个中年壮汉在修脚刀的血光刀影下一位倒下,一位受伤,一位吓呆了。
巴东少女邓玉娇没听说学过任何武艺。论力量的强弱,三个壮汉的体力不仅远远胜过她一个弱女子,他们的权势、钱势和色势也足以压倒她。在这样一种力量悬殊极大的情况下,如何能解释邓玉娇这样一位弱者为何能脱离险境而修了三个淫棍?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她心中产生了一种维护自己尊严的无比强大的力量,任何淫威、权逼、钱诱在这种力量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
邓玉娇的这样一把修脚刀的血光说明了什么?它说明了在许多文明国家宪法中很重要很重要的一个条款,即“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德国人经历过希特勒法西斯政权对人权和人格的蹂躏践踏,所以二战后重新制订宪法时,把这一句话写于德国基本法开宗明义的第1条。中国现行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实际上,人的尊严很多时候都在被侵犯,尤其那些处于社会地位低微的人。这些人,包括那些所谓下贱、卑劣的人,又有没有尊严呢?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人是一种理性世界的成员,是有理性的动物;从经验层面及从人的实际行为来讲,人与其他动物并无本质区别,有时候做高尚的事,有时候又很卑劣。但另一方面,人有自由,有能力追求道德,是道德世界的成员,并且都能够参与道德;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最下贱、卑劣的人,也具有尊严。这种从哲学层面上的理念所形成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观点,其理想的实现应该被转化为政治与伦理规范。它在人的实际生活中表现为人权;人的权利须由司法部门保障,这样不仅约束了行政部门,而且是所有法律的起点。因此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由于邓玉娇成功地用一把修脚刀捍卫了自己的尊严,她的案件虽然只不过是中国乡下一个小小的案件,却在海内外华人中引起了持续不断的极大关注,舆论完全向邓玉娇一边倒。按说闹出人命是很严重的事,但海内外的舆论几乎都认为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之死是应得的报应,没有人对他这个淫官之死表示惋惜,没有人不为邓玉娇的自卫行为赞赏和辩护。
唯有巴东县的官方处理机构事发后本能地还想以一种官官相护的抱团心理来处理案件(侦察和保存现场证据的手段漏洞百出、把邓玉娇家属进行隔离和管制以及威胁记者采访等)。在舆论的抨击下,上级恩施州和湖北省的警方才不得不介入案件。5月31日终于由湖北恩施州公安机关发布侦查结果,定性为防卫过当的案件。
社会对某种事件的反应最能说明社会的一些情况。从海内外华人对邓玉娇案件的反应来看,应该可看成人们对中共官吏腐败的深恶痛绝已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的官员是连七品芝麻官都算不上的小官,但居然敢这么嚣张猖狂,比他们官职大的官员就可想而知了。
中共中央早已意识到中共官吏的腐败是中国的一大毒瘤,一直想通过自我监督和纪检这样的机构来对付这个毒瘤,但几十年的反腐实践和人类的历史已证明,自我监督和党内的纪检机构根本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看华尔街所制造的金融危机就知道,以前华尔街笃信金融市场能起的自我监督作用起过作用吗?)。今天,中国官员的腐败不是有加无已、日甚一日吗?
从人类的反腐历史来看,至今唯一可靠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是民主监督和实行各种权力的制衡。邓玉娇案件再次给中共政府敲响了警钟,中国的政治改革是一件刻不容缓、不能一拖再拖的事了。
实行了一甲子从前苏联仿照过来的政治体制应该到尽头了。世界上有那么多的民主经验可供参考,难道以要“德先生”和“赛先生”起家的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能力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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