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保护和管理三方面之间,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除了严格限定征收条件外,尤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使地方政府遵守与外商签订的协议等。
据报道,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针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对华尔街见闻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在很多地方还是坚持了2015年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例如:“三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叫“外商投资法”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法”,说明规范的不限于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内容上包括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在管理方面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确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
另外,这部法律仅就涉及外商投资的特别问题作出规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业许可、企业登记等均采取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例如,以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等方面会主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有所变化的地方表现在:第一,在促进、保护和管理三方面之间,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第二,在保护方面,除了严格限定征收条件外,尤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使地方政府遵守与外商签订的协议等;第三,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仅做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应该会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实现;第四,限制信息报告的范围,以减轻企业负担;第五,有针对性的回应美欧等国政府和企业的关切,除了前面提到的保护知识产权外,特别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等内容。
任清表示,目前草案细节仍待明确。2015年征求意见稿共计170条,对外商投资的方方面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这次的草案会不会也有那么细,还是只把大的制度确定下来,还有待观察。细有细的好处,例如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粗也有粗的好处,就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实现尽快出台。
此外,这次的草案是否会采取控制权标准来区分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如是将如何界定控制权,是否会涉及协议控制(VIE)等,也值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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