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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短期重审加拿大在华毒枭被指政治操弄

北京时间1月14日,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日的庭审显示,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共计冰毒222.035千克。检方出示《补充起诉决定书》认为,谢伦伯格还涉嫌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的犯罪活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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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枭敏感期在华被判死刑,中加关系走向引关注(图源:VCG)

此前,有舆论认为,谢伦伯格案从关押到初审已经持续了4年。中国检方2018年12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线索,要求重审。10个工作日后,就要进行重审,如此迅速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之嫌。

对此,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环球时报》刊文回应称,短时间内重启重申该案,“这完全合乎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为什么本案重审谢伦伯格会是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林维表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风此前对媒体表示,但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看,根据新查证的线索,被告人实际所犯罪行可能重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

在14日的庭审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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