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轰动一时的“除夕夜哈尔滨警察被围殴致死案”,近日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也引发了不小争议。有些自媒体将之称为“听说,活活打死一个警察,只要判13年”。
1月20日晚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澄清通报:曲玉权因执行公务,被王喜海等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终审,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十三年至六年刑期。六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曲玉权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厮打等行为导致病发身亡。
尊崇英烈和严格依法办案,并不矛盾。哪怕受害人是因公殉职的民警,案件的审理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被情感所左右,不被口水所淹没。
在此案中,凶手得到依法“轻判”的原因,是基于坚实的法医鉴定证据:“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阻挠执行公务,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但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曲玉权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厮打等行为导致病发身亡。
简单地说,曲警官身前患有心脏疾病,凶手的殴打行为诱发了其固有疾病发作。本案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犯罪结果,但是因果关系也是确定罪名成立与否、罪责大小的重要因素。
行凶直接将警察殴打致死,与暴力行为诱发死者固有疾病,两者罪责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也不相同,所以,两者应该,也必须在量刑上有区别,才能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在明知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就不能用轻佻的“群殴打死警察,才判13年”的说法,掩盖案件的基本事实,否则,这种带节奏就是另一种“舆论审判”。
其实,本不足以致命的暴力诱发固有疾病致死的案件(或者称“特质体质者”案),也并非没有先例,也往往会引发“轻判”的争议。
比如,2013年,湖南省临武县瓜农邓正加在遭遇城管暴力执法时,倒地身亡。网上一度谣传是城管用秤砣打死人(此案也被称为“秤砣案”),最终法医的死因鉴定意见是,“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死者本身患有脑部畸形血管的隐疾在暴力之下诱发,最终4名城管得到轻判,最严重的仅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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