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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派深圳市长看官场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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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沈阳、上海之后,中国改革前沿的大城市深圳市长又出了问题。人们对此已不感到奇怪,因为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不仅如此,深圳市长出了问题之后,人们对于新市长由上面选派也是司空见惯,习以为然,没有丝毫疑义。北京、沈阳、上海市长出了问题之后,新市长不都是由上面选派的吗?这难道也值得大惊小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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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就像苹果从树上掉下来,在一般人眼里是很平常的事,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然而牛顿却从中发现地球引力一样。只要我们对选派市长一事稍加分析,就不难从中发现一个官场的潜规则。

按理说,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市长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选举产生。如果市长出了问题,也应由市人大罢免,并由市人大重新选举新市长。在新市长没有选出之前,也应由市人大确定临时代理市长。那么深圳的新市长是由谁来确定的呢?我们只能笼统地讲,是由上面选派的。那么是不是由上面的人大选派的呢?显然不是,而是由上面党组织选派的。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上面党组织有没有权力为某个城市选派市长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都知道,只有市人大才有权选举新市长,而上面党组织是没有权力确定新市长的。正因为如此,上面党组织选派的新市长一开始都是以代理市长的身分出现的。只有经过以后市人大的正式选举,才能成为正式的市长。所以有人会认为上面党组织为某个城市选派市长并不违法。然而在笔者看来,恰恰在这里暴露出我们官场的一个潜规则:市长的人选是由少数人所决定的,选举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为什么这么说?

其一,市长的候选人显然不是从市人大代表的提名中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怎么可能不从自己所了解的本市人中提名市长的候选人,而去从自己所不了解的外市人中提名市长的候选人呢?

其二,深圳是个精英荟萃的城市,怎么可能再也找不出个合适的市长人选呢?难道所有的深圳人都不如外来的市长人选?

其三,如果不是党组织做了工作,怎么能保证市人大代表统一思想认识,确保上面党组织提出的市长候选人高票当选呢?这里是否有操控选举的嫌疑?

我们这种情况即使在推行资产阶级民主的国家也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我们可以设想,不用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就是在台湾也不会出现我们这种情况。比如,某市民进党的市长出了问题,能不能由民进党从其他城市选派一个市长去接替出了问题的市长呢?根本没有可能。一是他没有这个权力。二是当地市民也不会允许:即使你选的人本事再大,当地市民也未必愿意投你一票,谁能保证你提的人不会包庇原出了问题的市长呢?因为毕竟你们是一伙的。说到这里,笔者不由联想到,为什么深圳市长出了问题,不是由市人大行使监督审查权,行使罢免权,选举权,而完全由上面党组织包办。为什么我们在选举问题上就不能真正考虑一下人民的意愿,尊重一下人民的选举权,这里面是否有捂盖子的嫌疑?

还有一个问题,在笔者看来,既然上面党组织没有任命市长的权力,那么也应该没有任命代理市长的权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代理市长也不应由上面党组织来确定选派。只有市人大才有代理市长任命权,代理市长也应由市人大来确定。由上面党组织来确定代理市长属于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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