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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中闵违法兼职赚1800万 台监察院批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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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校长管中闵兼职一案,监察院于当地时间2月14日召开记者会公布调查报告,指出管中闵任职台大教授期间,未经校方同意而违法兼职所得高达1800万(1新台币约合0.03美元),要求教育部监督台大依法行政,未来可能有“管校长办管教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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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蔡崇义(右)王幼玲,台湾大学校长管中闵兼职一案,监察院于当地时间2月14日召开记者会公布调查报告。

台湾监察委员王幼玲说明,管中闵于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身为政府高阶政务官及机关首长,却“固定”且“常态”的以匿名方式为台湾某家媒体撰写文章,获取新台币65万元兼职报酬,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已违《公务员服务法》,已予弹劾。

王幼玲接续指出,管中闵任职中研院期间,2002年至2008年在政治大学、中央大学等兼职、兼课,均未依规定申请;在国泰金控兼职多年,也仅第一年向台大申报获准,粗估违法兼职、兼课收入逾新台币1800万元,已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台大内规。

王幼玲还说,但管中闵在2005至2009年在台湾中山大学兼职合聘教授时,却有向时任服务单位中研院申报核准。对此,王幼玲直言,管中闵应该是“知法犯法”。因此要求教育部及台大责无旁贷,应确实依法惩处。

监察委员蔡崇义则强调,写稿并领取稿费并不违法,管中闵在其他媒体也有数十万稿费入账,监察院并未认定是兼职,但是“每月固定收入”、“常态性”领取稿费,将认定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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