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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九部门向求职性别歧视“亮剑”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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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不必讳言,近年来,女性就业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很多女性都有过被质疑、被挑剔的经历。据媒体报道,一些女性求职者为了能够进入面试,甚至会在简历上直接写上“已婚,已育,一子一女”,言下之意,“俩孩子,肯定不会再生了”。

上个月,媒体爆出,湖南邵阳新宁县人民医院在招聘临时护士时,要求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尽管涉事医院事后被追责,但如此赤裸裸的歧视行为,再一次引发舆论热议。

更多的情形则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将性别要求设定为“隐性门槛”,要么“女性简历看都不看”,要么在面试后心照不宣地筛掉女性,更恶劣的是,有企业故意将已怀孕员工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凡此种种,均属极为恶劣的歧视行为,对此就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

客观而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在现实中真正能够得到落实,也并不容易。一方面,需要细化制度,明确划定“禁行线”。此次九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就是一种细化的努力,其现实效果值得期待。比如,规定列举了一连串的“不得”: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些禁止性规定,直指当下的招聘弊端,具有强烈的现实操作性。

另一方面,在构建女性就业的支持系统方面,也要有所作为。此次《通知》就明确提出,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等。如果这些制度举措能够得到落实,必然会为女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从而减少女性用在家务和孩子上的时间。

此外,女性就业权益受损,也与相关部门执法积极性不高、执法力度不大有关系。此次《通知》提出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等,必将倒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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