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长期拖欠国家依法设定的电力基金等费用,一方面对国家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另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所应具备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秩序。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内蒙古的全国两会代表刘丽芬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大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征缴力度,为工业用电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建议》。
刘丽芬指出,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先后几次发文,要求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201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配套文件,其中,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2016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明确“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基金以及不按规定调整电价的,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刘丽芬提到,以电能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电解铝行业为例,每千瓦时5分钱左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欠缴将导致吨铝成本降低675元左右,每千瓦时2分钱左右的系统备用费的欠缴将导致吨铝成本再低270元左右,仅两项缴费计算,那些欠缴电力基金的电解铝企业,吨铝生产成本要比其它正常缴纳各项基金的企业低945元左右(政策性交叉补贴费用未计算),从而形成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