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
记者提问,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加大了反腐力度,同时也有不少的贪官落马,这些贪官当中也有很多巨贪,想请问一下巨贪背后的这么多钱我们怎么处理?另外一点,这些贪官同时也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块的案款是怎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回答时提到,我们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的力度,追缴他的非法所得,提高他违法犯罪的成本,剥夺这些贪腐分子再犯罪的物质基础。
据刘贵祥介绍,2015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它有一个重要内容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为了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依托主刑分层次的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这个标准上可以看出来,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的使用犯罪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的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这个司法解释里面还明确做了规定,对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刘贵祥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光判处的省部级贪腐方面的犯罪有117件,涉及到117人。在这117人里面,有2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的个人财产。有88人判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并处以罚金,对于这些判决里面涉及到的所有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到位,对追缴非法所得这样的判处,对绝大部分的案件都追缴他的全部财产,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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