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在其月刊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设立大通湖县”的建议。
3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湖南省电子政务中心)认证微信公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一篇刊登于该中心月刊《研究与决策》2019年第1期的文章《基于水环境治理的洞庭湖内湖行政区划调整研究——以大通湖为例》。
这篇由曾万涛和周科松撰写的文章提出,大通湖是洞庭湖最大内湖,水域面积12.4万亩。2012年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治理大通湖水环境,然而效果不尽人意,水质达劣Ⅴ类,大通湖成为全国唯一水质没有改善反而变差的湖泊。这种反差促使我们思考深层次原因或许与行政区划有关,本文特以大通湖为研究对象探讨洞庭湖内湖水环境治理与行政区划的关系。
大通湖区位于湘中偏北,东邻漉湖,南与沅江市相连,西北与南县、华容县比邻,地形为典型的洞庭湖冲积平原,区内湖泊、水面、沟渠纵横交错。
2000年10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2000〕4号文件精神,深化农场体制改革,成立大通湖管理区,管辖范围包括大通湖、北洲子、金盆、千山红等四大农场,各农场改建为镇(其中大通湖农场改称河坝镇,其余3场以原农场名为镇名),以及沙堡洲办事处(辖大通湖渔场)和南湾湖办事处(辖南湾湖农场)。2013年,撤销大通湖渔场及沙堡洲办事处,设立沙堡洲镇。2016年1月,撤销沙堡洲镇,并入河坝镇。
大通湖区管委会是益阳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党政合一行政管理体制,管委会驻地设河坝镇集镇。
上述文章指出,大通湖水环境行政区划架构埋下了大通湖水环境问题的伏笔。
具体而言,大通湖垸行政区划涉及益阳市大通湖区、南县、沅江市等3个县级行政区,行政机构涉及益阳市大通湖区管委会、南县政府、沅江市政府、原省军区南湾湖农副业基地(省军区2018年退出南湾湖)等4个县级行政机构,因此很难步调一致治理大通湖水环境。
对此,曾万涛和周科松在文章中提出了“以大通湖垸为地域范围设立大通湖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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