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进党立法委员钟孔炤及陈曼丽于当地时间3月19日召开公听会,邀请学者、各工会团体及台湾劳动部探讨如何改善不同类型工会权利受到差别待遇的问题。
自2011年“新劳动三法”实施后,“工会”已被重新定义,劳工要组织工会,不再只被限制于单一企业之中,同一产业的劳工开始可以跨越企业、厂场和县市组织“产业工会”,而单一劳工也可以兼具多种工会会员身份,这被称为“复数工会”制度。
不过,在现行的劳动法令和劳资争议实务上,法律和劳动部门对于工会的定义和解释,仍是沿用旧有对工会的定义,仅指涉单一企业工会,而排除其他跨企业的产业和职业工会,这是否“新劳动三法”修法时,希望促进台湾“集体劳动关系”发展的目标相左?

台湾过去因为反共和政治戒严之历史因素,严格限制了劳工集会结社的自由,导致社会对于集体劳动关系和工会的认识相当陌生(多维记者:陈炯廷/摄)
劳动法学者,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认为,基于劳工团结权的基本保障,法律对于“工会”的解释上不宜只限于特定种类工会,例如企业工会,而应保障各种工会的团结权得以行使。
林佳和强调,如果没有特殊考量,或涉及单一企业内“管理秩序”的共决,例如个别企业内是否适用弹性工时,否则法律上明定的“工会”权利,原则上就应适用于各类型工会,例如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法令所称之工会就应是指所有工会,而现行《团体协约法》对于产业和职业工会在劳资协商门槛的限制,从宪法观点来看是有违宪之嫌;而劳动检查时,工会陪同检查、提供资讯的权利,目前劳动部门在解释上排除产业和职业工会也是比较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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