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并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共享单车单份押金不得超过平均单车成本的10%。同时,在预存资金上也设置了限制,如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
3月19日周二,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及其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规明确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若确有必要收取押金,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新规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具体来看,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同时,在预存资金上也设置了限制,如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
在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上,新规明确“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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