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刘定青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注意到,刘定青曾任常德市委副秘书长、鼎城区委书记等职,2017年1月,他一度被确定为拟任副市长提名人选,但湖南省纪委及时组织核查,将其拉下马,避免了“带病提拔”。

刘定青 资料图
刑事判决书介绍,刘定青,曾用名刘定清,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汉寿县委原书记,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原书记,中共常德市委原副秘书长,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定青在担任中共汉寿县委书记、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代某、杨某2、刘某6、贺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情妇赵某、弟弟刘某1(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贿赂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31.932149万元、美金1万美元。
另外,被告人刘定青案发时家庭拥有财产共计人民币2871.183775万元,家庭支出为152.043万元,财产和支出总计为3023.226775万元。其合法收入为1008.285122万元,实际掌握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为47.990949万元,说明来源的违法所得990.733398万元,尚有976.21730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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