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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检方提起民事诉讼,15人贩卖海龟被索赔六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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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检察院日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件收购、运输、出售海龟案中破坏海洋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的15名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计657.6万元,鉴定评估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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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舟山做水产生意多年的安徽人沈某某得知广东有人高价收购海龟后,从2015年开始收购海龟,由他人贩运给广东的林某某。去年10月,普陀区警方在塔岭下村一处树林里发现可疑的厢式大货车,查获冷冻大海龟107只,车主兼贩售团伙负责人沈某某随后落网。在舟山做水产生意的杨某某、陈某某一伙以及刘某某一伙同样介入“海龟生意”。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舟山市检察院获悉,2015年至2018年,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在明知出售、购买海龟违法的情况下,在舟山定海、普陀码头收购海龟,由姜某某等长途贩运给广东林某某等。全案涉及海龟236只,214只已经死亡。还有近百只海龟因不知去向,证据无法固定而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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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舟山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些案件中公共利益受损部分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征表示,15名被告或负责收购、出售,或负责运输,或居间介绍,共同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破坏,应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舟山市检察院5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另据了解,这几起案件除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部分也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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