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17岁的中专生小沈去年汛期到溪边洗脚,落水溺亡。死者父母控告当地镇政府、绿道建设的发包方、施工方和配套工程施工方并要求赔偿。法院日前经审理认定小沈的死亡为自身过错导致,驳回小沈父母的诉请。
台州交通广播报导,2019年7月16日晚上,小沈穿着拖鞋与同学去一条正在修建的绿道散步。见绿道周围设有保护围栏,两人翻了进去。绿道旁是一条小溪,小沈临时起意去溪边洗脚,因水位上涨,不慎落入溪中溺亡。
据报导,小沈父母认为,绿道建设有安全隐患才让他们失去孩子,将当地镇政府、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8万余元(逾5.56万美元)。
报导称,负责绿道的施工的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已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小沈即将成年,根据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应当能认知到当天在溪边洗脚的危险性,因叔小沈的死亡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负责绿道配套工程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事发时尚未进场施工,不存在过错。且施工现场外围已设立保护围栏,小沈跨越围栏强行进入绿道,自身有过错。
发包绿道建设的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发包方对项目设施没有监管义务,小沈应当预见到在晚上进入尚未开放并处于雨汛期的河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
当地镇政府答辩称:小沈本人的过失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镇政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
报导指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适逢汛期,水位上涨,小沈已满17岁,具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在天色昏暗、水位明显上升的情况下,他穿着易打滑的拖鞋坚持到绿道散步,并不顾自身安危到溪边洗脚,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对小沈人身保护的义务,对其溺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驳回小沈父母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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