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罪缠身的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先后被控欺诈罪及违反“港版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2020年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保释,但是该案被香港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于当地时间2月1日开庭。

黎智英案于2月1日再次开庭。(HK01)
据2月1日报道,香港终审法院批出上诉许可后,随即下令黎智英即时还押。上诉案2月1日开庭审理“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保释原则是否在黎智英的保释案件上正确诠释,以及李运腾考虑批准保释的方法是否出错。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司徒敬审理。
黎智英的律师团队包括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及黄佩琪、大律师李少谦及谭俊杰,律政司则派出周天行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高级检控官张卓勤及检控官陈颖琛为代表。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表示,“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释条件的规定,是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种较高的证明程度,法官需依据客观因素为基础,如犯罪严重性、犯罪次数、是否共同犯罪、年龄及教育程度等再做主观判断,不能自行另设标准。
熊秋红详细解释了“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原因,主要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她指,危害国家安全并非常见罪行,香港以往的立法未能充分考虑到对此类犯罪应当设置特殊的追诉措施,尤其在羁押、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未能与普通刑事案件做明显区分。
至于第二项关于“证明标准”的要求,她指“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种较高的证明程度,介乎于“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来要求法官基于案件证据,形成被追诉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内心确信。
以百分比来理解三者关系,“优势证据”需要的证明程度是50%,“排除合理怀疑”达到99%以上、接近100%的情况,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90%,因此法官决定时要特别慎重,在很大情况下相信才可准许保释。
被问到法官设置条件限制被告自由,能否作为判断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的“充足理由”,熊秋红指,“港版国安法”为法官提供了基本判断的标准,法官可以根据有关条文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但不能自己设立标准。
对于有人质疑“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无罪推定与人权等精神有冲突,熊秋红则不认同。她引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指“港版国安法”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性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危害国安犯罪”案件中羁押的根据和程序,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羁押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相一致。
据悉,2月1日早上8时左右,现场已有近百名公众人士在法院外排队等候,多名警员在附近巡逻戒备。
若律政司上诉被驳回,保释决定将被裁定有效,黎智英便能继续获准以1,000万港元保释外出;若律政司上诉得直,保释决定则会被作废。
由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司法机构在庭内只安排7名记者席及8个公众席,故1月31日傍晚已有大批市民及传媒开始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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