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北大学者:人民监督才能遏制地方政府恶行

声明:本文转载自 「人民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北大五学者”之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谈《拆迁条例》的修改

[葭苇萧萧风淅淅]:教授们,俺是大老粗,问一个粗的问题,拆迁双方的交点问题在利益,费话少说,这个问题你们怎么讨论的?

[沈岿]:这位网友自称问的粗的问题,实际上恰恰是我们讨论当中碰到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考虑:一是仍然要坚决地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拆迁这个过程当中,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和房屋所有权人平等地协商、讨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开出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出让自己的房屋,这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机制。

二是要坚持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必须给予合理地补偿。至于什么是合理的补偿,原则上还是要强调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今天上午我们还讨论过如何使房屋的评估机制公正、合理,这就涉及到评估机构如何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研究,也希望大家共同来参与讨论。但是,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葭苇萧萧风淅淅]:沈教授,大老粗俺追问一下,如地方上以“公共利益”为名,左手拆迁,右手转给开发商,你们想到这个问题没?呵呵......

[沈岿]:首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如果不谈这个前提,那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便是在美国,也有法院就同样的问题先后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所以,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第三,假如真的像这位网友所说,地方政府一方面促进教育、促进医疗或者是建设廉租房等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利益的开发,那么,就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这就涉及到在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因为真正的主人仍然是人民,对于地方政府的这样的恶劣行径只有通过人民的监督才能够加以遏制。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