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期限内通知和更新信息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股或法人实体),才能豁免为转让(出售)业务所得缴纳增值税(10%)的义务。(图:柬中时报)(金边讯)柬埔寨财经部发布新法令,明确企业在转让业务、股权和合并时,须承担税务负债的责任。
副总理兼财经部长翁本莫尼洛是于7月29日签发的部长令(Prakas),进一步明确《税收法》第215条文关于企业进行业务转让、股份转让或企业合并时,承担税务负债(tax liabilities)责任的规则与程序。
根据部长令,若企业转让业务,企业董事或负责人有义务在合同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税务总局和更新信息;若转让股份,须在商业部批准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知会税务总局和更新信息;若与另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合并,须在商业部批准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知会税务总局,并在合并完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
只有在期限内通知和更新信息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股或法人实体),才能豁免为转让(出售)业务所得缴纳增值税(10%)的义务。
新法令也按交易和实体类型,划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负的税务责任。其中,在转让方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且未申请税务清算的情况下,受让方将须负责所有税务负债,包括转让日之前的税务;为法人实体(公司)的转让方,若决定停止营业或未申请税务清算,受让方也须负责所有税务负债。
若涉及股份转让或股权变更(增加或减少),受让方(新股东或合伙人)将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按其持股比例或合伙权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税务负债。
若两个或多个法人实体进行合并,其存续经营或新成立的企业将自动承担被合并实体的新旧税务债务。
新法令强调,若企业进行逃税或税务欺诈行为,企业股东将不能享有有限责任原则,并须分担(按股权比例)所有欠税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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